世界知识产权日 韩美林亲赴上海维权
作者:常静 发布时间 2011-05-01
----维护艺术尊严 唤醒百姓法律意识
  

【事件】
  2010年8月,一名收藏爱好者辗转找到韩美林老师,请他鉴定在上海“青青艺术馆”购买的一件署名为“美林”的雕塑是否为真作。经韩老师辨认,该雕塑粗制滥造,是仿冒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经调查发现,位于上海福州路546号,泰康路田子坊274弄41号和绍兴路19号甲号三家“青青艺术馆”,馆内均设立“美林艺术空间”,大量销售署名为“韩美林”的画作和雕塑作品。这3家“青青艺术馆”都是山东枣庄人刘德胜所经营,经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初步认定:刘德胜未经韩美林先生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利用韩美林的肖像、履历等个人资料做宣传,模仿韩美林艺术馆商品部的陈设和布局,并擅自复制韩美林的作品进行出售,已构成侵权,涉案的70余件作品均为侵权制品。
  此后,韩老师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庭审】
   2011年4月26日、2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德胜侵犯韩美林著作权案件。刚刚做完白内障手术的韩老师专程从北京来沪参加庭审,委托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的陈丽华律师和宋若冰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开庭当日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法院网就其中涉及41件侵权作品的案件作了网络直播。
  被告刘德胜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表示涉案的作品只是寄存在“青青艺术馆”,没有对韩美林的作品进行复制和销售。但是,当法官询问“青青艺术馆”的经营范围以及存放涉案画作的目的为何,被告律师均表示“不清楚”,显示出被告并无解决问题的诚意。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此前刘德胜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证明其复制、销售了韩美林的作品50余件,且所销售的作品都复制了原告的画作,律师当庭展示了韩美林的原作,证明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的店铺中未经授权复制、销售了韩老师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针对41万元赔偿数额的主张,被告律师反复强调没有侵权,认为韩老师没有实际损失,自己也没有任何获利,因此不愿意赔偿。面对被告律师的无理狡辩,韩老师字字铿锵地反问:“我用不来电脑、手机、但基本的常识还是有的。你懂版权不?”事实上,41万元仅仅是象征性索赔。韩老师的代理律师坦言,“2010年,韩美林先生的一幅《行云腾祥》水墨作品在嘉德秋季拍卖会上成交价为760万元。在版权许可方面的原则是:凡是涉及公益的行为,全部免费;涉及商业行为的,按照市场原则收取费用,光许可使用一幅作品的费用就在10万元左右。”
  庭审即将结束时,韩老师感慨地说:“我今天站在法庭上进行诉讼,是为了画家的尊严。作为一名画家,我们的创作成果都是长年累月的积累所取得的,画家的成功都是经过多年的磨练。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保护画家的合法权益。”
【结案】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德胜主动提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于5月3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刘德胜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韩美林著作权的行为,对所查封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被告刘德胜三十日内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表声明为侵权行为向原告韩美林赔礼道歉;被告刘德胜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8万余元。

(来源: 摘自 韩美林艺术馆馆报第十四期第1版)